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583号)显示,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516.36元。
经查,当事人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购进两斗抽屉柜3件置于经营场所待售。该款产品标注为“IKEA”品牌,明示执行标准:GB 28007-2011,该标准要求儿童家具产品必须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岁~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2021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警示标识1项目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判定为不合格。
经核算,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售2件,尚余1件(待整改),货值金额2097元,违法所得计516.3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销售未按标准标注适用年龄段儿童家具产品的行为。鉴于涉案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仅1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167.76元;没收违法所得516.36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为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INGKA PRO HOLDING B.V.全资子公司顺达娱乐注册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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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经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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